名詞解釋:[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她)人結婚或者明知他(她)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風俗的行為為內容的犯罪,我國刑法對觸犯《重婚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國刑法對重婚罪的規定,是想保護社會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著想通過維護今日的社會道德規范之一環的一夫一妻制來保護家庭生活的和諧與社會穩定。對于構成重婚罪的出發比較嚴厲。一般我們認為的重婚,指的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而判定是否屬于重婚,從而進行量刑裁定。
重婚分為法律意義上的重婚與事實上的重婚兩類。在法律上講即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則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之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見,重婚罪在我國的處罰涉及到刑法范疇,屬于從重處罰罪行,所有出發依據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來判定并量刑裁定。
王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