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結婚彩禮這樣的話題一直是人們口中爭論不停的話題,大概一涉及到錢財的問題所有的婚姻都將暫時變得現實一點。那么小犀姐就先從法律層面告訴大家結婚彩禮的相關問題。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指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而對于彩禮錢而言,根據我國的風俗習慣,彩禮錢的給予既可能發生在夫妻結婚登記前,也可能是發生在結婚登記后,彩禮給付的主體既可能是妻子,也可能是妻子的家人,因此根據不同的情況,彩禮的性質有以下幾種:
1、如果彩禮是贈送給女方父母的,那么無論是婚前贈送還是婚后贈送,既不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于夫妻雙方的財產,而是屬于女方父母的財產。因此,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與夫妻雙方均無涉,屬于女方父母的財產。
2、若在結婚登記前男方給予女方的,這個是沒有爭議的,因為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要素,不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此這次彩禮錢一般被認定為是對女方的贈予,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是辦理婚姻登記后贈與,則這筆錢實質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支付彩禮時明確表示這筆錢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除外。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綜上所述,在辦理結婚手續之前,男方向女方支付一筆彩禮是我國傳統。對彩禮性質的認定要看其用途,如果是給了女方父母,則應該算女方父母所有。如果彩禮在雙方婚后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投資的,彩禮是雙方共同財產。在特定情況下,即使雙方離婚,彩禮也應該返還。
我們看到本身彩禮就是一個有點復雜的問題,所以如果涉及到彩禮的問題,新人應該在婚前盡量商討好情況和對策才是最主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