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補辦結婚證其實換一個說法就是異地補辦結婚證,那么這樣的說法是否是法律規定上允許的呢?又或者是補辦結婚證我們都需要什么手續呢?
當然根據規定來看,跨省或者說是異地是可以補辦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補辦《結婚證》不同與結婚登記,結婚登記需要雙方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手續,目的是要查明、核實是否自愿等相關情況,而補辦《結婚證》是婚姻關系已經存在,民政部門只要核對婚姻檔案底冊就可以查明情況,因此,只要一方持持戶口簿、身份證就可以補領了。
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系證明》。申請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應提交以下證件:
1、男女雙方的書面申請。
2、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4、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三張。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及有關證件之日起7日內審查核實并出具《夫妻關系證明》。需要說明的是《夫妻關系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要求異地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異地結婚登記或異地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異地辦理結婚證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異地辦理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所以整體按照我們的相關法規來處理的話,異地其實是可以補辦結婚證的哦,但是還是要注意結婚證雖然不常用,但是也不要丟失了哦,畢竟這可是國家對你們愛情的承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