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一旦遇到彩禮相關的問題時,就會冒出很多的疑惑,無外乎都是關于彩禮錢是否能要回來的問題,那么像是未領結婚證,結果分手前已經給過彩禮的時候,是否應該要回來呢?
從法律角度來看待這一情況屬于未領證情況,涉及數額較大的情況下是應當要回來的,可以先采取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行的話,就可以通過上訴來要回彩禮錢。
但在這里我們要注意戀愛期間的財款往來,如果存在明確的借條或在轉賬時備注了‘借款’,應當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事實上,處于熱戀期的男女,很少會寫下借條或在轉賬時備注‘借款’字樣。如果沒有這些,只有匯款憑證,往往很難認定為借貸關系。
以上的做法雖然看起來失去了人情味道,但是如果遇上這樣的情況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并無不妥之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再從我們的法規規定來看的話,那么彩禮也是應當返還的,最后也希望準新人們在處理兩人之間的財款問題上要多多溝通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