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人生之中,是需要經歷大喜大悲的存在的,在我們生活中,婚姻的發生對于我們來說就是一種大喜之事,然而對于親人去世等情況的發生也無疑是讓人悲愴的事情,那么在我國法律法規對婚喪假國家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法律明確賦予了勞動者帶薪休喪假的權利。
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營企業職工休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員工休喪假的具體操作可參考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之法律規定: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1、公務員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間其生活性補貼計發比例參照國家關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間計發基本工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工作性津貼停發。
2、公務員病假、事假、哺乳假、探親假期間,交通補貼停發。
4、公務員公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等待遇。
所以我們看到如果是遇到婚喪假這一類的情況下,各項的基本待遇是會有的,但是相應的一些津貼就會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