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一旦商議結婚,男方是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彩禮錢給女方的,那么女方收到的結婚彩禮是給誰的呢?是給女方父母的?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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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作為男方給女方父母的聘禮而存在,在以前的習俗當中,女兒嫁出去就是別人家的人了,彩禮錢就相當于感謝女方父母這么多年養育女兒的錢,所以按照傳統習俗,這筆錢是給女方父母的,也應當由女方父母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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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將結婚彩禮錢給女方是屬于贈予財產的范疇,故彩禮錢也就屬于女方所有。而如果在結婚之前,雙方的財產進行公證,那么彩禮錢也是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即使身為丈夫也是無權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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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彩禮錢在贈送出去之后就屬于女方家財產了,但很多情況下女方會將彩禮錢帶到男方家,作為婚姻生活的啟動資金。在這樣的情況下,男女雙方都是有權使用彩禮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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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是屬于贈予的情況,但我國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回彩禮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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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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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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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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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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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